2018年5月29日,天津市河?xùn)|區(qū)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翟國興涉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一案,并于2018年8月17日依法判處被告人翟國興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。
翟國興,女,1956年11月出生于天津市,漢族,小學文化。2002年因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,2006年11月刑滿釋放。
經(jīng)審理查明,2018年1月18日8時許,被告人翟國興在天津市河?xùn)|區(qū)萬新村十六區(qū)菜市場附近,散發(fā)“法輪功”宣傳材料,被公安機關(guān)當場抓獲,收繳“法輪功”書籍2本、光盤3張、存儲卡3套。同日,公安機關(guān)經(jīng)對翟國興住所檢查,收繳“法輪功”書籍68本、“法輪功”臺歷2本、光盤1張、“法輪功”年畫2張、“法輪功”福字1張、“法輪功”吊錢2張、李洪志照片1張、收音機2臺。
法院認為,被告人翟國興無視國家法律,曾因從事邪教活動被追究刑事責任,又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,其行為已構(gòu)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,依法應(yīng)予懲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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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檢察院關(guān)于辦理組織、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》
第二條規(guī)定:組織、利用邪教組織,破壞國家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實施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應(yīng)當依照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的規(guī)定,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處罰金:
?。ㄆ撸┰驈氖滦敖袒顒颖蛔肪啃淌仑熑位蛘叨陜?nèi)受過行政處罰,又從事邪教活動的。